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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6-07 访问次数: 字号:[ ]

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2017年4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政发(2017)19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执行《意见》,强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行为,结合目前住房交易与登记工作现状,现就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和相关操作规定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严格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执行时间

2017年4月14日以后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其中商品住房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测绘申请的时间为准。

三、执行部门

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住房的限购核查。

四、核查范围

1、已登记在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房改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及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住房;

2、购房人或家庭成员在一套住房中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3、平房与自建简易楼房不列入现有住房的核查范围。

 五、核查材料

购买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网签时需提交以下限购核查材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未婚者需出具未婚声明),其中婚姻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司法文书;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2、购房人或家庭成员为本市集体户口的,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3、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购房人或家庭成员驻兰单位地址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六、核查流程

1、购买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必须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其现有住房情况申报核查表》(样表附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向购房人告知住房限购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其现有住房情况申报核查表》和本通知第五条所列限购核查材料。将初验合格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录入网签信息系统,在系统中提交限购查询申请;

2、信息系统初查后即完成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合同网上签约。网签后,属于购买商品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网签系统打印的《购房人家庭成员信息表》作为附件装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属于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信息核查结果》(直接打印在《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其现有住房情况申报核查表》背面);

以上材料为购房人申请房屋交易登记时的必收要件。

3、若符合限购政策的兰州市户籍家庭,因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号为非兰州市号码而被网签系统拒签的,购房人应持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到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部(兰州房地产大厦十二楼1221、120A室)申请网签系统解锁。

不属于限购区域购房的,购房人按照正常规定和程序申请所购房屋的交易登记。

七、法律责任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限购材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责任。并在服务大厅、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通知及限购政策,以供购房人查阅;

2、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如造成损失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购房人因不符合限购政策要求退房退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无条件办理退房退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于不符合限购条件的购房,采用网下签约、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关闭其网上签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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