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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日期:2017-07-05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2016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以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兰州公积金中心于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各单位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均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752.75元,最低不低于该平均工资,即558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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