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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林木种子行政许可办事流程及 上报材料的通知
日期:2017-08-24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相关政策,市生态局窗口狠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行政许可事项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下放的一律下放,能简化的一律简化,现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三年改为五年,具体办事流程及报送材料如下: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1、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

4、生产用地使用证明

5、经营场所用地使用证明

6、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等先进技术育苗或者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中级以上职称。(林业、农业和园林等相关专业)

7、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8、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国家或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林木良种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备注: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承诺事项: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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