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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9-20 访问次数: 字号:[ ]

 

兰审改办发〔2017〕12号

 

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兰州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兰州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7〕3号)和《兰州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兰政办发〔2017〕230号)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顺畅,决定在市政府部门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集中对涉及群众办事的各种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在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清理,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复杂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清理范围

主要清理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包括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清理原则

合法性原则。凡保留的证明事项,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合理性原则。凡是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明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学历、计生、执照等相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共享原则。凡是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能够自行查证或查询、征询的,或在政府部门之间、部门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承诺原则。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

(一)精简各类证明和手续。集中清理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制定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并明确取消证明后的办理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和增设证明种类。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再开具。

(二)规范开具证明的程序和要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规范办理流程、减少提供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进行梳理,建立台账理清证明种类、具体用途、法律法规依据、开具部门、开具数量等情况,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意见(按附件2、3、4、5要求填写),并将清理情况及相关表格于10月底前报市审改办(含电子版)。为便于工作联系,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9月19日前报市审改办(市委北楼307室)。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7年11月底前)。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拟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进行集中审核,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各部门、各单位修改完善。

(三)公布实施阶段(2017年12月底前)。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予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汇总编制市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衔接协调。“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由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商,紧密协作配合,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推进。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市审改办沟通。

(三)严格清单管理。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证明事项清单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

各区县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区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

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2.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3.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4.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5.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6.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减证便民清理情况报送时间安排表

 

    联系人及电话:张锡祥  4659060  4659865(传真)

    邮箱:1094737343@qq.com


附件1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部门(单位)联络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及手机

分管领导




联络员







 

附件2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

群众办事创业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具体用途

开具单位









































说明:1.“证明事项名称”要规范填写,同一种证明材料具体用途不同的要分别填报,名称中无法准确、全面说明用途的,可在“具体用途”栏详述;2.“法律法规依据”需列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3.“开具单位”指开具该证明的责任单位。

 

附件3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涉及

群众办事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取消理由

原具体用途

原开具单位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附件4

单位(盖章):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具体用途

开具单位

主管部门

















































说明:1.“证明事项名称”要规范填写,同一种证明材料具体用途不同的要分别填报,名称中无法准确、全面说明用途的,可在“具体用途”栏详述;2.“法律法规依据”需列明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3.“开具单位”指开具该证明的责任单位。

 

附件5

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群众办事

创业拟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取消理由

原具体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原开具单位

主管部门

























































 

附件6

市政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减证便民清理情况报送时间安排表

报送时间

报送部门(单位)名称

报送时间

报送部门(单位)名称

10月9日

10月10日

(14个)

市两山绿化指挥部、市地震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市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市社会科学院、市供销社、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市大数据局、市轨道办、兰州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委会。

10月17日至

10月18日

(8个)

市政府办公厅、市城管委、市安监局、市食药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10月11日至

10月12日

(9个)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宗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10月19日至

10月20日

(8个)

市交通委、市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体育局、市经合局、市人防办、市机关事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10月13日至

10月16日

(9个)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市外事办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10月23日至

10月24日

(8个)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生态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计委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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