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内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策扶持、引导作用,依据《全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兰州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攻坚工作方案》、《兰州市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单笔贷款,并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贷款业务已经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依法注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各类所有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贴息专项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银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建设银行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五条 该专项资金当年若有节余,可用于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具体方案参照《甘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章 贴息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六条 贴息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扶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为指导,重点扶持能带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的技术改造、扩建、新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项目,均可申请贴息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信息公开,审核标准统一透明。
(三)贴息专项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先向贷款银行支付利息,然后根据借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专项资金。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项目可申请贴息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申报企业已进入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或当年竣工项目。
(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固定资产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含),且自筹资金不低于30%。
(四)企业新建、扩建项目,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日固定资产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含),且自筹资金不低于30%;
(五)其他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第八条 贴息额度。贴息额度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上部分不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产业配套、投资额度大、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适当提高贴息额度。
第九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一个企业只能一个项目一笔贷款申请一次贴息,贴息时限最长为一年。
第十条 以下情况均不予贴息:未经备案和核准的项目;已申请得到省、市工信部门贴息的项目;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等。
第四章 贴息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为贴息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市工信委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资料初审归集、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一)市工信委财务监管处负责核批贴息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按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手续;负责监督检查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会同技术创新处核实企业项目配套自筹资金投入情况。
(二)市工信委技术创新处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负责项目资料初审归集;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考核;负责下达年度项目贴息资金使用计划。
(三)由技术创新处牵头,各行业处室配合,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核实,对截至项目计划完工时限仍未建成的项目,由各行业处提出是否收回贴息资金的明确意见。
第五章 贴息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二条 贴息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区县推荐方式进行,由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各区县工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择优推荐拟支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兰州新区经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或各区县工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各区县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要审慎审查,对相关情况要进行核实,由各区县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形成正式文件推荐上报至市工信委技术创新处。
第十三条 贴息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出申请(具体截止时间以市工信委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专项资金的材料包括:
(一)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格式附后);
(二)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属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以下资料: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贷款完成的项目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复印件、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与原件同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组织相关业务处室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核,核定贴息资金数额,拟定贴息资金计划,将相关情况报市工信委党组会。对不符合条件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等不予贴息的项目,由技术创新处负责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贴息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直接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六章 贴息专项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企业收到贴息专项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当年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企业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或项目未按原定计划建成投产等符合资金停止拨付、收回情况的,由市工信委停止拨付、收回已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和企业须配合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兰州市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提纲
一、企业概况(企业注册地、所属行业、资产情况、人员情况、主导产品、近三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目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结构形式、设备工器具购置数量)、主要工艺设备系统及配套设施(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风、空调等)、技术工艺水平等;
(三)预计经济效益(形成生产能力、成本、市场预测、利税)和社会效益(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保证安全等);
(四)项目投资概算及来源(总投资、其中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和项目进度安排、资金落实情况;
三、项目贷款情况(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情况、付息情况等);
四、项目单位对报告内容和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附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