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发布 > 最新公告
视力保护: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兰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4-26 访问次数: 字号:[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兰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8〕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兰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32号)和《兰州市2018年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扎实推进兰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兰州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突破年和营商环境建设年各项目标任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重点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试点期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三、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

1.直接取消5项审批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证照管理目的事项,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2项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政府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3.实行告知承诺制20项审批事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4.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35项审批事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

5.加强对有关特定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场准入管理32项审批事项。逐项细化省上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明确审批责任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6.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关区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属地监管”要求,依法明确相关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运用综合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方式,创新监管方式和措施,形成每个事项的监管方案。

1.推进综合监管。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强化信用监管。健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依托全省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等,强化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3.注重协同监管。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关区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为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顺利开展“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双告知”、“双随机、一公开”等重点工作,解决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分配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用户帐号的函》(甘工商明电〔2017〕98号)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梳理出本部门职责、审批权限,做好政务信息接入查询工作。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编办(市审改办)、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关区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等改革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关区政府、兰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方法步骤

兰州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时间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4月10日—4月20日)。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要对照《甘肃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目录》,梳理本单位的审批事项清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细化任务和进度安排。《方案》经市编办(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阶段:改革实施阶段(4月21日—11月30日)。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优化政务服务,重点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高新区管委会在全面完成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对试点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查找不足,补齐短板,并认真总结改革试点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专题报告,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市编办(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第四阶段:评估验收阶段(12月11日—12月21日)。由市编办(市审改办)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评估验收组,对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编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编办(市审改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承担起改革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具体工作责任人,做好与上下级对口部门的对接、沟通、方案细化等工作,做好改革试点前的各项准备、改革实施后的跟踪落地、试点过程的衔接,理清每个事项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加强协调,稳步推进。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跟踪了解、督促检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和解决落实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三) 加强宣传,做好服务。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起企业投诉处理平台,建立问题发现和跟踪机制,做好服务大厅受理、宣传和相关保障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及时梳理问题、摸清障碍,积极向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和上级对口部门汇报。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 加强评估,做好总结。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社会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效果的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归纳、总结,尤其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做法,为我市全面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提供宝贵经验和做法。

     

附件:兰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目录

 

附件

兰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方式

备注

取消审批

保留审批

完全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强化准入监管

      1

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2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一二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审批内容

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公安厅

5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6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食品经营登记(30平方米)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9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属于其他行政权力

10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属于“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的子项

1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州)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属于“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的子项

1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市(州)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属于“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的子项

13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行政确认事项

1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子项

1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6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1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8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9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21

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的子项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24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2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6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人社厅

属于“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的子项

2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8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9

港口经营许可

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0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市(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

32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3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34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货运出租、搬场运输)

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35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省文化厅

属于“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的部分审批内容

36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37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38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部分审批内容

39

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审批

省文物局

40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审批内容

41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审批内容

42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许可)、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

44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45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

市(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46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审批

省财政厅

47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8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4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省卫生计生委

50

测绘资质证书核发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5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5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53

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

省商务厅

54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5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6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57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许可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属于“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许可”的子项

58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和外商投资数字印刷企业审核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属于其他行政权力

59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

省工信委

60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61

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商务厅

属于“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部分审批内容

6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

省工信委

63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4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65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6

化妆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7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68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9

药品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0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1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4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75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于“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审批内容

76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7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7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省质监局

省级:气瓶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79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0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8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82

弩的制造、销售审批

省公安厅

属于“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的部分审批内容

83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省商务厅

8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85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审批内容

86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部分审批内容

8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属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部分审批内容

89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1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部分审批内容

9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部分审批内容

93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工信委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设立许可

9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工信委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